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441-2号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1号甲楼5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浩。被告徐州泽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汽车客运站东侧。法定代表人邓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泽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