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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71号

强国军与呼延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强国军,呼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强国军,男,汉族。被告呼延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国军诉被告呼延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国军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国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