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强国军,男,汉族。被告呼延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国军诉被告呼延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国军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国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