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许其翔,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杜世松,男,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杜祥光,男,生于1944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许存香,女,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光智,女,生于1975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泸州市鼎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兴隆七社。法定代表人杜世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其翔与被告杜世松、杜祥光、许存香、刘光智、泸州市鼎鑫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其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其翔撤回对被告杜世松、杜祥光、许存香、刘光智、泸州市鼎鑫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原告许其翔负担。
审判员 成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