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70号申请人范庆林。申请人范庆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范庆林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黄连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9101437;金额:20380元;付款人:陈美林;收款人:范庆林;出票日期:2015年1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范庆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范庆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何杰才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