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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74号

林兆惠与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兆惠,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林兆惠,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罗孝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兆惠与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8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古田县凤都镇石峰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光义

审 判 员  张宁国

代理

审判员  陈守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