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徐州市天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90号机电13厅46号。法定代表人付明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鹏妃,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峰(中国)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天元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潘龙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天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天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