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商)初字第20759号

孙素花与朱莲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9-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0759号原告孙素花,女,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素枝,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花诉被告朱素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素枝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素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素枝名下价值二十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增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