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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40号

唐金泉与夏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金泉;夏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唐金泉,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委托代理人应小金,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系原告的姐姐。特别授权。被告夏玉祥,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泉诉被告夏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唐金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