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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36号

宋永洲与徐显忠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永洲,徐显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宋永洲,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生。被告徐显忠,男,汉族,现年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洲与被告徐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洲承担。

审判员  赵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