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宋永洲,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生。被告徐显忠,男,汉族,现年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洲与被告徐显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永洲承担。
审判员 赵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强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