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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333号

陕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宝疏导路52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泽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九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