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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651号

申请人任玉英与被执行人赖明、徐敏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玉英,赖明,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任玉英,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赖明,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英与被执行人赖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2137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明、徐敏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有建瓯市胜利路万祥花园1#1906室房屋一处住房;现申请执行人任玉英与被执行人赖明、徐敏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目前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6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