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肖本伟被执行人周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本伟与被执行人周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宜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本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丹
审 判 员 凌 云
审 判 员 朱 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