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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25号

李金涛与尹金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金涛,尹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李金涛,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尹金成,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申请人李金涛因与被申请人尹金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尹金成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中段宏运名居2号楼3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金成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中段宏运名居2号楼3单元302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ZSF2006002**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李金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俊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全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