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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763号

高瑞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瑞娟,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瑞娟。

委托代理人:周瑞明,系高瑞娟之夫。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

法定代表人:白松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高瑞娟因与被申请人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藤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瑞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三)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伊藤忠公司未提交任何有说明力的证据,二审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伊藤忠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高瑞娟属于法定退休,我公司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高瑞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高瑞娟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退休年龄与退休条件的审核认定问题,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并无不妥。高瑞娟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高瑞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瑞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

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

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