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244号
申请执行人:李炼。
被执行人:颜瑞玲、周锡奎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炼与被执行人颜瑞玲、周锡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01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港证执字第0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陈玉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