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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93号

黎传剑与覃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传剑;覃立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黎传剑,男现住广西北流市六麻镇石玉村东冲组19号被告覃立,男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西路8号2栋2单元403房本院在审理黎传剑诉覃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传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传剑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黎传剑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陈福光

审判员甘雯雯

审判员李玉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