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黎传剑,男现住广西北流市六麻镇石玉村东冲组19号被告覃立,男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西路8号2栋2单元403房本院在审理黎传剑诉覃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传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传剑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黎传剑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陈福光
审判员甘雯雯
审判员李玉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