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19号原告董祥凯,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新星路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王永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董祥凯与被告王永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祥凯以被告王永奎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祥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祥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董祥凯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梁 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