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888号罪犯卢兆勇,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兆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2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8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兆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兆勇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兆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兆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金 生
审 判 员 兰 峻 锋
代理
审判员 邱 丽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