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4516号

徐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16号罪犯徐辉,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