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06-1号
原告:李胜轩,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黄练慈,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黄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李某,男,2009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系原告李某母亲。
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726530-8。
法定代表人:袁勇,院长。
被告:中山市港口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胜隆西边。
法定代表人:吴锦昌,院长。
原告李胜轩、黄练慈、黄某、李某诉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港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龚竹梅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陈晓莹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龚竹梅
代理
审判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钻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