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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06-1号

李胜轩、黄练慈等与中山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胜轩;黄练慈;黄某;李某;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港口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06-1号

原告:李胜轩,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黄练慈,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黄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李某,男,2009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系原告李某母亲。

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726530-8。

法定代表人:袁勇,院长。

被告:中山市港口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胜隆西边。

法定代表人:吴锦昌,院长。

原告李胜轩、黄练慈、黄某、李某诉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港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龚竹梅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陈晓莹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龚竹梅

代理

审判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钻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