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1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玉杰,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负责人:王丽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胡玉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玉杰申请再审称: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否合法。胡玉杰认为司法鉴定违规操作,一审诉讼中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不知何故又将司法鉴定书换成了不够伤残的鉴定结论,因此,该司法鉴定结论无法律依据,鉴定结论违法。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合法的鉴定结论,两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实属不尊重事实,违法办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胡玉杰以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投保单作为证据,所以本案性质为保险合同纠纷,原审认定胡玉杰与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签订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无误。根据本案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的约定及附表即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各等级及项目,胡玉杰左手环指末节损伤程度不符合上述比例表中各等级及项目的规定,因此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未给付胡玉杰残疾保险金并无不当。即使如胡玉杰所称其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因其所受损伤情况不在上述比例表所列等级项目之内,所以胡玉杰要求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给付其残疾保险金的请求亦不能支持。胡玉杰要求人寿保险伊春分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也因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不能予以支持。胡玉杰认为本案司法鉴定违规操作、存在两种鉴定结论,但无相应证据证实,其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综上,胡玉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玉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涛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