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92号原告黄寿伟。被告新罗区田园饭店,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2号(米兰阁)29-31号店。负责人张大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伟与被告新罗区田园饭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寿伟于2015年6月19日以原告有事需外出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黄寿伟需外出无法参与诉讼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寿伟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