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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29-2号

李红新与李双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新,李双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9-2号

申请人:李红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小双,农民。

被

申请人:李双振,成年,农民。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双振价值400,000元的铜锭(详见查封清单)。现因申请人李红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双振价值400,000元的铜锭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