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9-2号
申请人:李红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小双,农民。
被
申请人:李双振,成年,农民。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双振价值400,000元的铜锭(详见查封清单)。现因申请人李红新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双振价值400,000元的铜锭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