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待业,大专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志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