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