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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78号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