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49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赫荣宽,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行政主要负责人。申诉人赫荣宽与被申诉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七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赫荣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亮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代理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