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吴泽军,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银,河北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5月1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少光,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军诉被告陈伟工程款纠纷一案,被告陈伟向本院递交诉讼中止申请书,称其已经就沧州市凤凰城C区6号楼和15号楼工程款纠纷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全部覆盖了本案的诉讼,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决,并提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起诉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