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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927号

吴泽军、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泽军;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吴泽军,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银,河北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5月1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少光,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军诉被告陈伟工程款纠纷一案,被告陈伟向本院递交诉讼中止申请书,称其已经就沧州市凤凰城C区6号楼和15号楼工程款纠纷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全部覆盖了本案的诉讼,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决,并提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起诉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