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永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 森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