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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保字第00087号

赵光宇与武晋卿、尹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赵光宇,武晋卿,尹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赵光宇。被申请人武晋卿。被申请人尹源。

申请人赵光宇欲起诉被申请人武晋卿、尹源,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源开立的股市证券账户23×××57中价值人民币136.5万元的资金和股票(保全标的13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00000元现金及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6-1-503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源开立的股市证券账户23×××57中价值人民币136.5万元的资金和股票。

二、查封申请人赵光宇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6-1-503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