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65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季学柱、杨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季学柱、杨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季学柱、杨莎莎。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连港证执字第206号公证书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学柱、杨莎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206号公证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港证执字第206号公证书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