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刑减字第929号

张风雨盗窃、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风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92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张风雨,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深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风雨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风雨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风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高永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