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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825号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书成、陈占、江凯、胡兴全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书成、陈占、江凯、胡兴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82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董书成、陈占、江凯、胡兴全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书成、陈占、江凯、胡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商初字第0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陈玉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