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军,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天江,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加梅,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李开军与潘天江、赵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做出(2013)浦桥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潘天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开军借款1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付;被告赵加梅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潘天江、赵加梅负担。判决生效后,李开军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10932元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加梅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潘天江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贝速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潘天江、赵加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赵加梅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潘天江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贝速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潘天江、赵加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浦桥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煜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吕春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