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丁帅。委托代理人夏家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帅与被告吕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帅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帅撤回对被告吕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帅承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兰 欢
人民陪审员 何习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