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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458号

丁帅与吕静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帅,吕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丁帅。委托代理人夏家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帅与被告吕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帅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帅撤回对被告吕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帅承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兰 欢

人民陪审员  何习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