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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27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2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李平,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