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成。被执行人古文新。申请执行人刘志成与被执行人古文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成与被执行人古文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湖
代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姗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