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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638号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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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第00638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