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第00638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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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第00638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