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马庆应
被执行人:唐焕萍
被执行人:张伯福
被执行人: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焕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焕萍、张伯福、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焕萍、张伯福、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4452元(其中本金1481929元、案件受理、公告费15252元、律师费45000元、执行费22271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