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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特字第05720号

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成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任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572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27-34号楼。法定代表人许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任成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玛雅岛酒店)申请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京丰劳仲字(2013)第818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玛雅岛酒店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任成生在职期间,经常发生玩游戏、值班睡觉、积压维修单未维修等不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补偿金,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任成生辩称,我同意丰台区仲裁委的裁决,玛雅岛酒店所述理由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经查,2009年12月31日任成生入职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任锅炉工,后因主体变更,与玛雅岛酒店签订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任成生在职期间月工资2800元。2012年12月12日玛雅岛酒店通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0日任成生到期终止离职。玛雅岛酒店称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任成生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任成生对玛雅岛酒店的陈述及出具的证据材料不认可。2013年2月1日任成生向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800元;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丰台区仲裁委于2015年4月裁决:

一、玛雅岛酒店支付任成生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千四百元;

二、玛雅岛酒店支付任成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二千八百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提前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玛雅岛酒店所述因任成生违反劳动纪律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现玛雅岛酒店因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3)第81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玛雅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云

代理

审判员  易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