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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447号

姜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英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