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英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