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庄嘉豪,男,198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海韵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11号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小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庄嘉豪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海韵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6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海韵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025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海韵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已停止经营。庄嘉豪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张凤利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