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01号原告张建秋,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宝珂,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智刚,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肖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军,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张建秋诉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建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秋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秋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杨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童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