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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行初字第101号

张建秋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01号原告张建秋,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宝珂,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智刚,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肖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军,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张建秋诉被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建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秋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秋负担。

审 判 长  白 杨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童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