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谢陆林。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68号。
原告谢陆林与被告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陆林以与被镇江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陆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陆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