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贾涪云,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刘朝荣,梓潼县人民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涪云与被告刘朝荣医疗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涪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涪云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涪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涪云负担。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