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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899号

贾涪云与刘朝荣医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涪云,刘朝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贾涪云,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刘朝荣,梓潼县人民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涪云与被告刘朝荣医疗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涪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涪云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涪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涪云负担。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