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郭东林,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郭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0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新超
审判员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震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