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36号
原告:李某,女,1988年11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9年12月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