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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728号

杨廷树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杨廷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728号罪犯杨廷树,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0306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廷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廷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廷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