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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134号

重庆市搏迪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号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搏迪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搏迪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树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汝轩。被执行人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祥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德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除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要求暂不处置机器设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重庆市搏迪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莲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维东

审判员  向 杰

审判员  简启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