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弘。
委托代理人:许德林。
委托代理人:王建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宝成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桐。
委托代理人:丁钟良。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宝成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