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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广大书社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郑州高新区广大书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系该出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高新区广大书社。委托代理人王高应,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仁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郑州高新区广大书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百度搜索“”